對於電子商務的運營者而言,只有提供更豐富、更專業的信息服務,才能帶給消費者更好的體驗,才能成功搶奪到電子商務更多入口、製造更多商機
  □杜曉
  已經完成的《關於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加快電子商務立法”。另據電子商務法起草組透露,相關部門已經完成立法前期的課題研究工作,相應的立法程序也已啟動,並力爭在2015年下半年完成法律草案(1月7日《經濟參考報》)。
  雙十一、雙十二……隨著一波又一波的電商營銷大潮不斷襲來,越來越多的人被卷入電子商務的狂歡之中。電子商務已經不僅僅是一種交易行為,而正在成為一種生活方式,無論是買還是賣,人們都能通過電子商務找到存在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發展中所出現的問題也引發日益廣泛的關註,用一部全面、專業、翔實的法律從整體上規制電子商務活動已經是大勢所趨。
  不管從哪個角度去推動和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比如當前比較熱門的領域網上交易安全、知識產權及產品質量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都不能忽視這樣一個問題,電子商務具有信息傳播活動的特征。電子商務的開展是以網絡媒介、移動電子媒介作為依托,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無論是消費者大海撈針般瞭解商品信息,還是商家天花亂墜地推銷,都是在媒介環境下展開,都需要借助媒介手段,甚至可以說,電子商務的本質之一就是帶有經濟利益交換的信息傳播活動。
  在近年來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媒體電商化和電商媒體化是兩種值得引起註意而又截然相反的趨勢。對於前者而言,一些傳統媒體在打造電子平臺擴展的過程中發現,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過去的主要盈利模式——廣告,利用內容優勢向電商領域邁進,有時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對於後者而言,一些電商利用媒體操作手法營銷,增大信息量、講各種各樣的故事、賦予商品豐富的人文內涵,同樣也能殺出一條血路,比如有的食品電商,“像媒體編輯部一樣開展業務,稱負責採購的區域買手為‘記者’,買手搜集各地的獨特產品上報給運營,後者為‘編輯’。每周的產品會叫‘選題會’。”
  對於電子商務的運營者而言,只有提供更豐富、更專業的信息服務,才能帶給消費者更好的體驗,才能成功搶奪到電子商務更多入口、製造更多商機。電商巨頭阿裡巴巴近年來在媒介業務上的廣泛佈局再次充分說明這一點。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當前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基本上也都與信息傳播存在密切聯繫,諸如信息泄露、信息造假、信息詐騙、信息不對稱等等。所謂成也蕭何敗蕭何,如果電子商務不能徹底解決信息傳播規範化、合法化的問題,那麼將會對電子商務發展造成很大制約。
  電子商務立法需要具備信息傳播意識,針對當前電子商務信息傳播的薄弱環節、問題多發環節,有的放矢地制定相關規定、嚴格懲戒措施,其重點在於確保信息安全性和真實性。從更廣的層面去審視,不管是媒體電商化和電商媒體化,經濟活動與信息傳播的結合趨勢很可能會越來越緊密,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對於進一步促進網絡信息傳播活動走上法治化道路,將會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投訴應更便利
  維護網購消費者的權益,需要電子商務立法給予網購消費者更便利的投訴權,使維權渠道還原到現實中來。比如,網友給網購商家差評後被商家報複,如果按照向電商平臺舉報的方式處理,很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未必能得到及時答覆處理。對此,立法應規定,由網購消費者自由選擇向警方報案、向所在地法院起訴、向電商平臺舉報等途徑,而不僅僅實施“哪裡銷售、哪裡管理”的方式。
  江蘇 卞廣春
  (原標題:電子商務立法要有信息傳播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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